銷售條款
1. 接受—— 所有銷售行為都應在獲得買方同意的基礎上遵守本條款的詳細規定。任何經過修改過的條款不對賣方產生約束力,除非該條款獲得書面同意并且
由賣方主管或其他授權代表簽字。
2. 改變—— 根據本條款簽訂的訂單,只有在獲得買賣雙方就具體變更及因此對價格與交貨期產生的影響達成書面意見并簽字后方可變更或修訂。買方不得取
消訂單,除非獲得賣方明確的書面同意。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將告知買方取消訂單需承擔的所有費用,而買方同意支付所有這些費用。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
于:倉儲費、運費、生產非標準產品的成本、采購不可退貨材料的成本、供應商向賣方收取的訂單取消費用、以及其他買方在賣方允許情況下取消訂單導致的
任何費用。賣方獨立會計師對費用的確認對雙方而言是最終決定性的。
3. 交貨、索賠、延期—— 除非另有約定,所有訂單都是基于FCA賣方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如果運費與裝卸手續費已出報價或發票,它們應該包括實際
運費之外的費用。將貨物在賣方裝運點遞交給承運人即完成了向買方的交貨過程,而且買方將承擔運輸過程中所有的損失或損壞。每種產品的發貨方法在賣
方的商品目錄中已經標出。但是,賣方保留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最終發貨方式的權利。賣方保留分期發貨的權利,對所有分期發貨的貨物賣方單獨出具發票,
買方在發票到期時付款,不涉及到其后交貨的貨物。任何一期貨物的延遲交貨不會免去買方接受剩余貨物的責任。
買方在收到任何到貨后應立即進行檢查并以書面形式向賣方就短缺、貨物缺陷、損壞等情況進行申訴,并應妥善保管貨物等待賣方的書面處理意見。如果買方
在收貨五天內未能告知賣方,這些貨物將被最終認為符合本銷售條款內容并被買方不可撤回地接受。
賣方對因任何超出賣方合理控制之外的因素導致的制造、交貨延誤或失敗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處罰不承擔責任。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不成功的反應,買方
行為,禁運或其他政府行為,影響賣方商業活動的法規或要求,火災,爆炸,意外,盜竊,故意破壞,暴動,戰爭,罷工或其他因勞動力造成的困難,閃電、
水災、風暴或其他天災,交通延誤或無法以目前的價格獲得必要的勞動力、燃料、材料、用品或電力供給。
4. 貨物分配—— 如果賣方出于任何原因無法按照買方訂單中的數量提供貨物,賣方可以根據他認為公平、可行的方式向買方或所有買方分配可用物資,而不
承擔任何可能造成的后果或承擔任何責任。
5. 付款—— 除非另有約定,賬期通常為開具發票后30天。如果買方的經濟狀況導致賣方產生不安全感,賣方可以根據合同金額的最終可回收性,全權決定在
不通知買方的情況下延遲或推遲交貨;賣方可自行決定將賬期改為在所有剩余貨物發貨前預付部分或全部費用。如買方在支付貨款時違約,賣方可以自行決定
,在不損害賣方合法補償的前提下,延遲交貨、取消合同或者出售原應供應給買方的貨品以將此作為貨款,而不抵銷或減少原合同金額。買方同意支付應付貨
款的余額。買方同意支付所有因買方違約造成的成本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師代理費、會記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
6. 稅收和其他費用—— 任何使用稅、銷售稅、特許權稅、關稅、檢驗或測試費,或其他政府在買方和賣方交易中征收的稅收、費用都應由買方在報價或所開
發票之外支付。如果賣方被要求支付任何稅收、費用,買方應該為賣方報銷費用;或者,為了避免支付以上費用,買方應該在提交訂單時向賣方提供免稅證明
或其他收取以上等費用的政府部門能夠接受的文件。
7.價格變化—— 訂單確認后,即使產品價格發生名義上的上漲,我們也不會耽誤發貨時間。我們將根據訂單所確認的價格出具發票。
8.保證—— 賣方保證其產品符合提供給買方的商品目錄、分析數據或其他文字資料中的描述。這個保證是排他性的,除此之外,賣方不做任何其他明示的或暗
示的保證,包括任何滿足特定目的的、有關適銷性或合適性的隱含保證。賣方可全權確定所作的與銷售有關的保證在以下情況中不再有效:買方對商品有任何
方式的使用失誤,或者未能按照工業保準和操作使用商品,或者未能按照賣方提供的說明使用商品(如果賣方提供的話)。
對于那些經賣方確認有缺陷或不符合標準的商品,賣方承擔的唯一責任,買方的唯一補救方案是由賣方決定買方在根據賣方的指令進行退貨的同時,在不再另
外收費或不退還貨款的基礎上替換這些產品。賣方在任何情況下對產品使用失誤造成的附帶損害、間接損害或其他特殊損害不承擔責任,即使賣方被告知出現
如下可能的損害,包括但不限于:未能使用之損失、工作進展損失、停機時間、利潤損失、未能實現采購成本節省、買方品損失或買方對于第三方的責任、由
于勞動力或其他費用造成的損失、產品導致的損害或損失包括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害,除非導致這些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害的原因在于賣方的職責缺失。所有這些
索賠都應在收到貨后一年內提出。